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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笔录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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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6:19:26

李盈熹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民事案件笔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民事诉讼法》虽未将庭审笔录单独列为证据种类,但规定了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庭审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从这个角度看,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


从证据特性角度

真实性:庭审笔录由书记员对法庭审理全过程进行记录,且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合法性:庭审笔录是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由法院书记员依法制作的,其制作过程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关联性:庭审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举证、质证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从司法实践角度

作为书证: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对庭审过程的记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可归为书证。比如在证明程序违法的事实时,如反映原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未告知申请回避权利、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庭审笔录以文字来反映法庭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更符合书证的定义。

作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另案中出示庭审笔录,大多数时候需要援引的主要是对方在该案中言辞,希望法庭认定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构成自认,从而免除己方的证明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庭审笔录应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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