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