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犯罪行为人,出于共同的认识,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四个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轮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三是行为人具有共同轮奸的故意。而在女方自愿与四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因此并不构成轮奸。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女方自愿,但如果其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女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女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仍然可能构成强奸或轮奸。此外,如果四人中的某些人或全部人并未参与性行为,而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协助或支持,也可能构成轮奸的共犯。
综上所述,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四个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通常不构成轮奸。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