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证据的三个核心条件分别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
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它不应受到个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应是一种不依赖个人意识的客观存在。例如,一份合同或一份录音,其内容必须真实无误,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无论是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证据的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商业秘密等。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关键点。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它真实且合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就与事故赔偿无直接关联,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打官司时,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条件的,就有效力,就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