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人容貌的伤情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容貌毁损(中度)。
3. 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7.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²以上;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4. 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²以上;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外伤性瞳孔散大;一处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眼底出血;视网膜脱离;视神经萎缩;外伤后低眼压;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一眼视野半径 50°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鼻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颧骨骨折。
5. 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需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