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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打官司证人保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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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1:10:12

张海龙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签署保证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证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与本案当事人关系等。

保证内容:证人承诺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和日期:证人需在保证书上签名,并注明保证的日期。

这种保证书的目的是确保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防止伪证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任何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缺乏隔离的证人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类重要证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事实证明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必须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综合确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显然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证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已经作过勾兑工作,纠纷发生后特别是在诉讼开始之后,由于无法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一方的当事人的干扰,证人所作的相关陈述往往带有非常大的主观性,这必然导致法官对证人出庭这件事儿在内心深处是相当抵触的。即便证人出庭作了陈述,大多数法官在心里也是不以为然。如此这般,证人证言在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中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也正是我国重书证而轻证言的主要原因。

二、缺乏仪式的言辞除了上面当事人自身倾向及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形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不被法官待见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对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官询问没有一个法定的严肃的仪式。当然,这个仪式我们也在探讨,要设计一个科学的有效的仪式确实十分困难。因为绝大多数的国人的信仰是缺乏的,对一个信仰上帝的基督教徒,我们可以让他手捧着圣经进行宣誓,如此,他一旦作虚假陈述就会与其所奉行的教义相冲突。在宣誓后,他所作的陈述至少在道德上或者说在形式上是有说服力的。但是对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群,采用类似的仪式来加强证人或者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无疑是鸡同鸭讲,显然没有实际的意义和效果。

三、司法解释的要求与改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制定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时候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第110条、第119条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法庭询问或者证人出庭作证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如果不签署保证书的,就不具备到庭陈述事实的资格。那签署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效果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形式可以使签署人内心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而会起到一定的遏制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正面效果,但是效果可能并不如想象的那么明显。如果要求其当着法官的面、当着对方当事人的面、当着整个法庭所有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面,大声的把保证书的内容朗读一遍,这样的效果肯定比简单签署保证书要强得多。因为证人或者出庭接受讯问的当事人大声朗读保证书,会对其内心产生更大的压力。

四、实践的效果为了印证朗读保证书比单纯的签署保证书有着更好的效果,我作了几次试验,效果居然还是不错的。特别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带至法庭作证的证人,在朗读并签署保证书之后,明显在陈述案情时就比之前未朗读和签署保证书的证人更为实事求是,态度更为端正,表述案件事实更为谨慎,推测性的语言大大减少,一些原本经常会出现的偏袒申请其出庭一方当事人的证言很少能够听见了,甚至还会陈述一些对申请其出庭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

五、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六、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保证书的样式保证书正面内容如下:

保 证 书

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前应当当庭朗读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朗读或者签字确认的,不得陈述):我作为本案当事人(证人),对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果,包括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均已经明确知悉。现我以人格保证,向法庭陈述的本案事实均是本人亲身经历,绝无虚假、隐匿、增减、修饰。特此保证。 当事人(证人)签名(纳印):日期: 保证书反面内容如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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