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一般不可直接抵扣增值税。
履约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并非直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相关,通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会按照约定退还,所以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质量保证金是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为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而预留的款项。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也会按约定退还。只有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购买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作为赔偿款时,销售方才可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这也并非是直接的抵扣,而是基于赔偿款的性质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总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它们通常不能直接用于抵扣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