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担保人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依据《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各方自愿签订合同即推定权利义务对等。第二,担保人加入合同系基于自主意思表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需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公平原则。第三,若担保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如无限连带责任但未获对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主张撤销或变更。第四,起诉书应列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阐明其与主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第五,司法审查重点在于担保合意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不因担保人身份差异而改变平等性认定。建议:核查担保人签署合同时的知情权、协商记录,确保其责任范围与主债务匹配,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