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为四年自损害发生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特殊情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一年自侵害发生日起但若后续发现后遗症可重新起算。第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时效从债权人首次催告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则从拒绝日起算。第四租赁合同延付拒付租金时效一年自费用逾期日起分期计算。第五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身份权相关诉讼不适用时效限制。第六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损害及生产者起但最长不超过十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日起。第七诉讼时效可因起诉、催告、部分履行等行为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第八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需由当事人提出抗辩。第九超过二十年的一般债权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188、189、191、594条及第19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