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传播疾病引发的炎症、感染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需结合《》及具体情形判断:
第一,若性传播疾病(如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引发器官功能障碍或健康损害,但未达到“危及生命或致严重残疾”标准,可能被认定为轻伤。例如,梅毒导致的皮肤溃疡、淋病引发的生殖系统炎症等,若治疗后未遗留显著功能障碍,通常归为轻伤。
第二,若疾病导致不可逆的器官功能丧失、永久性残疾或危及生命(如艾滋病引发的免疫系统崩溃),则符合重伤标准。例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依据司法解释可直接认定为“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
第三,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造成他人感染结果,但若因卖淫、嫖娼行为导致他人感染严重性病,可能同时触犯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需从一重处罚。例如,艾滋病传播既可构成传播性病罪,若致人感染则升级为故意伤害罪(重伤)。
第四,轻微感染(如未达《》的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但可能涉及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需注意,司法实践中“轻伤”实际危害程度可能高于日常认知,如骨折、听力减退等均属轻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