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2.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3.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4.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携带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携带物品的性质、数量、携带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是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