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年假未休完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式通常如下: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年假未休完的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