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负有很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针对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孩子受伤,法律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除非园方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所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否则就要赔偿。
1. 具体赔偿项目与标准
可索赔的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要包括:
· 医疗费:挂号、检查、药品、治疗等票据。幼儿园垫付的部分要扣除。
· 护理费:家属请假照顾的误工费,或请护工的费用。法院会参考医嘱或鉴定意见的“护理期”。
· 营养费:需有医嘱或鉴定意见的“营养期”支持。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交通费:就医的交通票据。
· 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时才有。按伤残等级(如十级)和当地人均收入计算,金额较大,也是赔偿大头。例如有案例中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占了大半。
· 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时,法院酌情支持。金额几千元不等。
2. 不同情形的责任划分
· 老师看护疏忽(如开水烫伤、设施缺陷):幼儿园全责。如湖南四岁幼童被开水烫伤,因老师管理疏忽,幼儿园被判负全责,赔偿18.6万余元。
· 孩子之间打闹:
· 一般情况:幼儿园如不能证明已有效看管和制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方孩子和家长通常不赔,因为幼儿园期间监护权已转移。
· 特殊情况:也有法院认为家长日常教育有缺失,判园方主要(70%)、肇事方家长次要(30%) 责任。
· 第三人闯入伤害:由闯入者主要赔偿;若幼儿园安保措施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保险理赔
如果幼儿园购买了校方责任险,赔偿会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或合同不赔的项目(如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由幼儿园补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