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期限完整总结(500字+法条)
医疗损害鉴定分两类,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二者法定出具时限不同,材料补充、查体等待时间不计入法定周期。
一、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共同向卫健部门申请,医学会收齐完整病历、陈述材料起4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案情复杂经审批可延长30日。逾期未出具可要求卫健部门督促机构限期办结。
二、诉讼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病历后委托机构,委托书生效起30个工作日出具报告;疑难、多科室、需病理复核的案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30日,延长必须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实务延误情形:病历残缺需补充、患者需要到场查体、机构专家排期,此类耗时不计入法定时限;若机构无故超期不出具,当事人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催促,法院可发函责令限期出具,超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庭审可申请不予采信。
四、异议救济:拿到鉴定意见书15日内,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周期依旧适用30个工作日基础标准。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学会自收到完整鉴定材料、陈述答辩45日内出具鉴定书。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书生效起30工作日完成鉴定,疑难案件可延长30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明确约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逾期未完成,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