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法定证据一共分为八类:
1. 书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生产台账、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处罚事先告知文书等以文字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2. 物证:超标排放的污水、被污染的土壤、违规堆放的固体废物、私设的暗管、闲置的污染治理设施等实物与痕迹。
3.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音、现场录像、抓拍的违法影像等音像记录材料。
4. 电子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存储数据、企业在线系统数据、微信与业务聊天记录、生产控制系统后台数据等数字化证据。
5. 证人证言: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就违法事实作出的陈述,可以为书面证言或者询问笔录形式。
6.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作出的供述、申辩、说明内容,体现在询问笔录当中。
7. 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污染物性质司法鉴定等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文书。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样笔录,记录现场状况、取样过程、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
补充说明:所有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通过暴力、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作为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