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适用范围(核心三类)
1.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违规携带禁限物品进出境,但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作行政处理的行为:
• 无证地点运带禁限/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
• 藏匿、伪报、瞒报、伪装逃避监管进出口;
• 擅自销售、转移保税/加工贸易/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监管货物;
•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内海/领海无合法证明运输禁限货物等按走私论处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不具备“逃避监管偷逃税”走私主观故意,但违反海关监管制度的各类违规(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
• 申报不实、漏报品名/价格/原产地/数量;
• 无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违规携带禁限物品;
• 运输工具擅自改道、擅自装卸货物;
• 保税、减免税、加工贸易货物擅自处置、账册单证违规;
•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违规执业、伪造单证;
• 进出境快件、行李、邮递物品违规等。
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海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单独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例如海关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海关稽查发现的配套行政违法等。
二、主体适用范围(全部进出境相关主体)
1. 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企业、境外其他组织(第六十五条明确同等适用);
涵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员、跨境运输企业、旅客、寄件人、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经营主体等。
三、地域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内海、领海等海关监管区域。
四、排除不适用情形
1. 走私行为涉嫌犯罪:移送缉私公安/地方公安,不适用本条例,走刑事程序;
2. 违法行为不属于海关职权:移送市场监管、文旅、税务等其他行政机关;
3. 海关内部工作人员职务违纪:适用政务处分、监察法规,不适用本行政处罚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