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纠纷

4 人看过

2026-07-10 13:08:27

高赟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一、行为适用范围(核心三类)


1.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违规携带禁限物品进出境,但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作行政处理的行为:


• 无证地点运带禁限/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


• 藏匿、伪报、瞒报、伪装逃避监管进出口;


• 擅自销售、转移保税/加工贸易/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监管货物;


•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内海/领海无合法证明运输禁限货物等按走私论处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不具备“逃避监管偷逃税”走私主观故意,但违反海关监管制度的各类违规(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


• 申报不实、漏报品名/价格/原产地/数量;


• 无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违规携带禁限物品;


• 运输工具擅自改道、擅自装卸货物;


• 保税、减免税、加工贸易货物擅自处置、账册单证违规;


•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违规执业、伪造单证;


• 进出境快件、行李、邮递物品违规等。


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海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单独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例如海关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海关稽查发现的配套行政违法等。


二、主体适用范围(全部进出境相关主体)


1. 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企业、境外其他组织(第六十五条明确同等适用);

涵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员、跨境运输企业、旅客、寄件人、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经营主体等。


三、地域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内海、领海等海关监管区域。


四、排除不适用情形


1. 走私行为涉嫌犯罪:移送缉私公安/地方公安,不适用本条例,走刑事程序;


2. 违法行为不属于海关职权:移送市场监管、文旅、税务等其他行政机关;


3. 海关内部工作人员职务违纪:适用政务处分、监察法规,不适用本行政处罚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热门精选咨询

法律知识

法院本地法院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