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双方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原则上不可以直接进行修改、涂改或者重新变更内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强制执行力,与生效判决书拥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改动文字与履行条款。
如果仅仅是文书上存在笔误,例如文字错别字、金额书写错误、日期录入错误等技术性瑕疵,可以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具补正裁定,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并不会改变原本调解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是想要变更调解书中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履行方案,按照新的合意来实际履行,但原调解书本身文书不会改动;第二,只有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才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再审审查属实后,才有可能撤销原调解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单纯因为事后反悔、觉得利益划分不合理而想要更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不会被法院支持。在再审裁定下达之前,原调解书依然必须遵照执行。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调解书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笔误适用裁定补正,不得直接变更实体调解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