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很多人会疑惑: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出问题,为什么有的叫滥用职权,有的叫玩忽职守?
二者都属于渎职类犯罪,都要求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区别主要在于:一个偏向“乱作为”,一个偏向“不作为或者不认真作为”。
一、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法适用更重处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也就是说,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不是一般工作失误,只在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时,才可能进入犯罪评价。
二、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乱用权”。
滥用职权罪,通俗理解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重大损失。
比如明知自己没有审批权限,却擅自批准事项;明知不符合条件,仍违法发放许可;明知项目存在重大问题,仍违规放行;明知不能处理,却强行决定处理。这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主动行使权力,但行使方式违法、不当、越权或者任性。
所以,滥用职权更强调“乱作为”“越权作为”“违法作为”。
三、玩忽职守罪重点在“严重不负责”。
玩忽职守罪,通俗理解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
比如依法应当监管却长期不监管;发现重大隐患却不处理;接到举报线索后不核查;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风险却放任不管;工作中严重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玩忽职守更强调“不作为”“不认真作为”“严重失职”。
四、二者主观状态通常不同。
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罪更常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违反职责要求,仍然决定、批准、处理或者放任后果发生;玩忽职守罪更多表现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发生。
但在具体案件中,主观方面不能只凭口头说法判断,要结合行为人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审批记录、会议纪要、监管记录、风险提示、是否徇私、是否收受利益等证据综合分析。
五、区分二者要看职责和行为方式。
判断一个案件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不能只看结果严重不严重,而要先看三个问题:
第一,行为人有没有相关职权?
第二,行为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重大损失是否与其履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决定,通常更接近滥用职权;如果是该管不管、该查不查、该制止不制止,通常更接近玩忽职守。
六、工作失误不一定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一般失误、判断偏差、效率低下,并不当然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违反职责要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造成法定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只是一般工作瑕疵,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损失并非由其履职行为直接导致,通常不能简单上升为刑事犯罪。
总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犯罪,但侧重点不同:滥用职权主要是“有权乱用、越权乱为”,玩忽职守主要是“该管不管、严重失职”。具体案件要结合岗位职责、权限范围、行为方式、主观状态、损失后果和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