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邻里矛盾、感情纠纷、酒后冲突、债务争执发生相互厮打并不少见。很多家属会问:双方都动手了,一方受了轻伤,另一方是不是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判断。相互厮打案件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结合伤情结果、行为方式、主观故意、起因过错、防卫因素和证据情况综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依法适用更重刑罚。
这说明,故意伤害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相应伤害后果。一般来说,打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可能进入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评价范围;如果只是轻微伤,通常更可能涉及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
但是,在相互厮打案件中,不能只看谁受伤更重,还要看整个冲突过程。
第一,要看谁先动手、谁先升级冲突。
如果一方先挑衅、先殴打、先使用工具,另一方只是为了摆脱侵害、防止继续被打而进行必要反击,就不能简单把反击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尤其是在对方仍在实施不法侵害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要看双方是否都有斗殴故意。
真正的相互斗殴,通常表现为双方都具有攻击对方的意思,都在主动实施伤害或殴打行为。如果双方约架、互相叫人、互相持械、持续攻击,就更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是单纯防卫。
但如果一方只是被迫还手、格挡、推开、逃离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就不能机械认定为双方都有伤害故意。
第三,要看伤害行为和伤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有伤情结果,还要证明伤情是由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比如轻伤到底是拳打脚踢造成的,还是摔倒、拉扯、他人介入、旧伤加重造成的,需要结合伤情鉴定、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现场情况综合判断。
第四,要看是否使用工具、攻击部位和攻击强度。
如果一方使用刀具、棍棒、酒瓶等工具,或者多次攻击头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通常更容易被认定具有伤害故意。相反,如果只是短暂推搡、拉扯、格挡,且没有明显攻击要害部位,案件性质可能需要更谨慎判断。
第五,要看双方过错和后续处理。
相互厮打案件中,双方是否因民间纠纷引发,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认罪认罚,都可能影响后续处理和量刑判断。但赔偿谅解不是“免罪书”,仍然要看案件事实和证据。
家属遇到这类案件时,应重点保存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病历资料、证人联系方式、双方聊天记录、冲突起因材料等。尤其要还原“谁先动手、谁先升级、是否持械、是否持续追打、是否存在防卫情节”。
总之,相互厮打情况下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只看最后谁受伤,也不能简单认为“双方都动手就都一样”。真正要看的,是伤情是否达到刑事标准,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伤害结果是否由其行为造成,以及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过错等情节。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