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设立中公司签合同、公司最终未成立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
2. 2024新《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公司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时股东承受;多名股东的,对外连带承担债务 。
二、分两种签约情形,确定追责对象
情形1: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本案题干情形)
1. 常规情况(为设立公司目的签约、债权人善意)
债权人可起诉全部发起人(设立股东),全体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你可以只起诉其中某一位发起人,要求全额清偿;
也可以起诉全部发起人,共同偿还全部欠款;
某一发起人清偿完毕后,有权按内部出资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分摊。
2. 例外情形(发起人私益签约)
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借设立中公司名义,单纯为个人私利签合同,且你(债权人)明知该情况的,债务由该名签约发起人个人单独承担,其他发起人免责。
情形2:发起人以自己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补充区分)
即便合同抬头是发起人个人,但合同目的是为设立公司,公司最终没成立,依旧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
三、实操追责要点
1. 被告选择自由:不用区分发起人内部出资比例,直接挑有财产、好执行的发起人单独起诉即可;
2. 内部分摊规则:发起人之间按约定出资比例分担债务;无约定的,按均等份额分摊;多还钱的发起人可起诉其他发起人追偿;
3. 举证材料:
书面合同(抬头、落款带有“XX公司(筹)/设立中XX公司”字样);
发起人名单(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送货单、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证明合同用于公司设立事务。
四、通俗总结
公司设立失败,不存在法人主体承接债务,所有当初筹办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外连带兜底,债权人找任意一个或全部发起人要钱都合法;只有签约发起人纯为个人牟利、且债权人知情时,才由签约人自己单独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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