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有:
1、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进行和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若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对财产被查封、扣押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有权了解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情况,并接收执行员制作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