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完整内容(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
财产损害赔偿分为直接损失、法定间接损失、维权必要开支三大类,仅合法、必然产生的损失可主张赔偿,偶然、预期不确定收益不予支持。
一、直接财产损失(必赔,核心项目)
指现有财物损毁、灭失、价值减损的刚性支出
1. 修复复原费用
物品可维修的,全部维修费、配件费、人工拆装费、检测费;房屋墙体、水电、装修损坏的翻新、修补开销。
2. 财物重置折价赔偿
物品完全损毁、无法修复,按事发当日市场同等品相价格赔付;老旧物品扣除合理折旧。
3. 财物残值扣除规则
损毁物品剩余残值归被侵权人,赔偿金额可抵扣残值价值。
4. 随身附属物品损失
事故/侵权中同步损坏的手机、首饰、衣物、家电、货物、家具等实物损失。
5. 施救、清理处置费
车辆拖车、抢险清运、建筑垃圾清理、漏水泡损后的除污干燥等必要费用 。
二、法定可支持的间接损失(仅限必然、可举证的经营/使用损失)
1.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货车、网约车、客车等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正常运营可获得的稳定收入损失,凭运营流水核算 。
2. 代步替代交通费用
私家车损坏无法使用,维修期间打车、租车等合理通勤开销(过高奢侈租车不予支持) 。
3. 停产停业固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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