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暂缓,即执行程序的中止或暂缓,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申请人主动同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此外,若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法院亦可决定暂缓。
二、执行依据存在瑕疵。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或正在再审、撤销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新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再行处理。
三、案外人异议成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正在审查期间,亦可暂缓处分该财产。
四、当事人主体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义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五、执行和解达成。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或以其他方式履行的,执行程序可以中止,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结案。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
六、上级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行为不当,可指令下级法院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
七、其他法定情形。如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财产涉及刑事查封需要等待刑事处理结果等,法院亦可依职权裁定中止。
申请暂缓执行,一般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或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作出中止或暂缓执行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期间,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一般继续有效,但不会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