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担保期限到期且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免责,不再担责。
一、保证期间怎么算(《民法典》第692、693条)
• 有约定:按约定(如“到期后1年”);约定早于/等于主债务到期,视为无约定。
• 无约定/约定不明:法定6个月,自主债务到期日起算。
• “直至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按6个月算。
二、免责关键: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动
• 一般保证:6个月内起诉/仲裁债务人,否则免责。
• 连带保证: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担责(书面/短信/起诉),否则免责。
• 过期后:仅签收催款函≠新担保;无书面同意,不恢复责任。
三、常见误区
• 债务展期自动延续担保: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期不变。
• 签字就一直担责:只在保证期间内担责,过期即止。
四、结论
• 期限到+债权人未在6个月内依法主张权利 → 担保人可拒绝担保,合法免责。
• 想继续担保,必须书面重新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