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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4000元判几年刑

#刑事案件

2 人看过

2026-06-01 11:01:43

戎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的实施细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以上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据以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其他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宽的情形。


然后司法实践当中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是不是未成年人,是否为三期期间的妇女,或者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又或者是否有重大疾病等情节,是否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因素来综合量刑。


诈骗金额4000元,在湖北省内,一般是四个月的拘役或者十个月的有期作为基准刑,然后要根据从众从宽等情节予以考量,最后得出一个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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