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意见》对帮信罪办案标准做了一定的调整,尤其在“两卡”犯罪认定、主观明知判断和宽严政策区分上变化明显。这里结合新旧文件将“帮信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重新整理如下:
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⑤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⑥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⑦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⑧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⑨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⑩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⑪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②、③、④、⑦、⑧、⑨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1)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轻缓标准:
(1)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
(2)系初犯、偶犯的;
(3)从犯、胁从犯,以及受诱骗实施犯罪的;
(4)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
(5)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
(6)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的;
(7)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免罪标准:
结合以上(1)-(8)等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免罚标准:
结合以上(1)-(8)等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标准:
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缴纳罚金的能力、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