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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同情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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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3:22:52

戎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在湖北省这边,根据湖北省高院和湖北省检联合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罪的处罚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 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 定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 元以上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 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 刑期;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 起点3000元以上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  一个月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 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 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 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 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 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 “钓鱼网站”链接、  “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 段实施诈骗的。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条第2款规定的增加刑罚量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

起点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2.4万元不满3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条第3款规定的 电信网络诈骗增加刑罚量的10种情形之一,或者有证据证实行为  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  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 窝点的(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 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 五千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 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每增加六 百条(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 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 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40万元不满50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 条第2款规定的增加刑罚量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满40 万元不满50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条第3款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增加刑罚 量的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 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 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 信息达到五万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千人次的;在互联网上 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万次以上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页 面浏览量每增加六千条(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百人次 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据以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 刑的除外)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其他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 以 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 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 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  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单处罚金的, 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五千元。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一般并处一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 一般并处一 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二千元 至五万元罚金。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 般并处二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八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8.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 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 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全部退赃、退赔,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赃款、赃物无 法追回的;

(3)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 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的;

(5)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的;

(6)为吸毒、赌博等其他违法活动而诈骗或者将诈骗赃款用 于违法活动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9.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前述第 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 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 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 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 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的。

(4)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 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 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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