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复查后的处理决定因申诉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刑事申诉复查:检察机关或法院经复查后,如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将作出驳回申诉的决定;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将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改判、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等方式纠正。
行政复议复查:复议机关经审理,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将作出维持决定;如认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可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访事项复查:信访复查机关经审查,如认为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将维持原处理意见;如认为原处理意见存在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将撤销原处理意见,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或直接变更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申诉复查:行政机关经复查,如发现原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确有错误,可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确认原决定违法等处理;如认为原决定合法适当,则驳回申诉。
无论何种类型,复查机关均应制作书面复查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结论及救济途径,并依法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