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六大通用情形
· 无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
· 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罚。
· 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
· 无主观过错:当事人能证明无主观过错的,应当不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超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等延长至5年),不再处罚。
二、治安管理领域的特别规定
· 正当防卫: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予处罚。
· 从旧兼从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或者新法处罚更轻的,不予处罚。
· 拘留不执行:依法决定拘留,但因特殊身份不予执行,具体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首次违反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婴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