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定罪量刑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财物损失数额及具体情节综合判定,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五千元为立案追诉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各地标准不一,通常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具体判决结果需根据财物价值、毁坏手段、动机目的、是否赔偿谅解等因素由司法机关裁量。所涉法律依据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