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存在异议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需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法规
完成上述步骤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进一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法规
纳税义务人也可以选择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出口退税权的具体情况
当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时,该行为被视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如果纳税义务人对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流程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在涉及纳税决定异议、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等不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复议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