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为基础,结合环保单行法及司法解释,聚焦环保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是核心类型与排除边界。
一、核心可诉范围
1. 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设施、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作废等处罚决定
2. 环境行政强制:对查封扣押排污设施、查封扣押财物、冻结账户、代履行、按日连续处罚等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不服
3. 环境行政许可及相关:拒发/逾期不答复环评批复、排污许可、取水许可、采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等;或对许可变更、延续、撤销不服
4. 履职不作为争议:申请环保部门查处污染、生态破坏、信息公开、监测数据复核等,行政机关拒绝或逾期不答复
5. 自然资源确权争议:对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决定不服
6. 征收征用与补偿:不服环保相关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方案(如生态搬迁、污染地块征收)
7. 环境行政协议:不服政府特许经营、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征收补偿等协议的不履行、违法变更或解除
8. 其他影响权益的行为:违法摊派环保费用、违法设定义务、不当信息公开、监测/检测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环境行政行为
二、典型不可诉范围(遵循《行政诉讼法》第13条及司法解释)
• 抽象行政行为(环保法规、规章、普遍适用的决定命令)
• 内部行政行为(人事任免、内部监督、执法督查)
• 过程性行为(环评初审、征求意见、内部层报)
• 行政指导、调解、重复处理、信访答复
• 不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三、关键补充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针对环保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 判断核心:主体是环保及相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行为对外、单方、产生实际法律效果;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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