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通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来确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若侵权人在车祸中负全部责任,过错程度高,精神损失费可能相对较高;若双方负同等责任或受害人也有过错,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也会降低。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车祸发生的场合、侵权人的行为方式等。例如,在繁华路段超速驾驶导致车祸,比正常行驶中因轻微过失引发的事故,情节更恶劣,精神损失费可能更高。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若车祸导致受害人死亡、残疾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失费会较高。如造成受害人十级伤残与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会有较大差异。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若侵权人因车祸相关行为获利,如肇事车辆为商业运营车辆,在确定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其获利因素,但通常在车祸案件中,此因素影响相对较小。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会考虑侵权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若侵权人经济实力较强,可能会适当多赔偿;若经济困难,赔偿金额会在其可承受范围内确定,以确保判决能实际履行。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不同,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也有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赔偿金额会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此外,部分地区还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例如,安徽省规定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构成伤残的,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造成公民死亡的,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车祸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具体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