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体条件
1.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排除对象:
· 累犯;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 执行刑期条件
1.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例如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国家重大利益需要等)。
三、 实质条件
· 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评估犯罪情节、服刑期间表现、社会危害性等,认定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 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的安全稳定造成明显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