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知名骑行自媒体创作者名誉权纠纷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赣0423民初1422号

  • 裁判日期:

    2023-06-27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人,自媒体创作者,住**,公民身份号码 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曹某某,女,196**年 x x月 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区人,住上海市**x,公民身份号码 **x。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注册并运营今日头条账号“**x”,系今日头条 优质旅游领域创作者,在今日头条拥有 58.1 万名粉丝,全网拥有480.8万名粉丝,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2022年 5 月起,被告在其运营的名为“多才多艺暖阳 gs”今日头条账号个人主页和他人评论区发布众多针对原告侮辱毁谤的侵权内容。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像徐某以敛财为目的用低劣的演技玩弄欺骗善良粉丝的骑行自媒体人” “他一直玩弄欺骗善良粉丝,是一十足大骗子,就是骑行自媒体的人渣、败类”。上述内容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大量网络用户阅读、评论,传播力及影响力极大。被告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旨在破坏原告公众形象,贬损原告人格,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足以让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原告做出负面评价,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的恶意行为已经超出了其作为自媒体创作者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诉请如上。
裁判分析过程
被告使用 “多才多艺暖阳 gs”今日头条账号,自 2022年 6 月至 8 月,在其个人主页和他人评论区连续发布众多针对原告运营的“徐云流浪中国”的文章、评论及配图等内容,可明确指向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在无相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的内容中包含大量“像**以敛财为目的用低劣的演技玩弄欺骗善良粉丝的骑行自媒体人”“他一直玩弄欺骗善良粉丝,是一十足大骗子,就是骑行自媒体的人渣、败类”等侮辱、诽谤性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已超出自由言论的合理边界,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公证费 5100 元,原告提交了相关公证书、发票,依据充分,全部支持;对律师费**元,原告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酌情支持 **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 30000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内删除案涉侵权内容,立即停止对原告徐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本人今日头条账号中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徐某某赔礼道歉,该声明需保留十天(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曹某某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曹某某负担);三、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赔偿原告徐某某公证费 5100 元、律师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合计 **元;
引用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法官信息
武宁县人民法院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