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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苏0826民初370号

  • 裁判日期:

    2023-05-23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朱某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配偶2014年开始为被告加工毛衣,加工完成之后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加工费。2019年春节,原告和配偶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费,被告2020年1月21日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2020年1月加工费合计欠壹拾壹万元(小写110000)”,被告公司在欠条落款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欠条出具之后,被告仅在2022年1月31日支付了1万元便不再付款。2022年5月30日,原告配偶去世。
裁判分析过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妻子徐子兰按照被告八维公司要求完成毛衣加工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八维公司尚欠徐子兰加工费 100000 元,应予给付。原告作为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八维公司给付加工费 100000 元,本院予以支持。王建卫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王建卫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未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故本院酌定以 1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通八维针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朱延清加工费 100000 元及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建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法官信息
审 判 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