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翔,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彩礼118000元,双方于202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
被告婚前未与原告有过同居生活,婚后原告虽多次请求被告与其共同居住,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曾与原告共同生活过。
2022年3月22日,双方登记离婚,从相识到结婚再到离婚,双方未共同生活过一天。且因给付被告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
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裁判分析过程
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10600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法官信息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