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
诉讼委托代理人:牛永翔,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2:合肥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1日,因生意周转需要,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被告二的日常经营,并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伍万元整(¥50000),用车辆抵押,车牌号:皖……,借期壹个月。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该车辆登记在被告二名下。
但被告一个月后未按约还款,而是自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每月仅还款三千元,余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裁判分析过程
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主张本金以及相应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两被告于2023年6月2日前向原告偿还本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官信息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