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的人,侵害客体为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客观表现为拒绝扶养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重伤或死亡等恶劣情节。
《民法典》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就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之间产生了联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中规定的“扶养义务”包括兄弟姐妹间法定的扶养义务。
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