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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与遗弃罪犯罪主体要件的关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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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1:25:08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遗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的人,侵害客体为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客观表现为拒绝扶养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重伤或死亡等恶劣情节。

  《民法典》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就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之间产生了联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中规定的“扶养义务”包括兄弟姐妹间法定的扶养义务。

  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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