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没有收养手续要上户口,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补办收养登记
-提交材料: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单位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送养人需提交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等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及同意送养意见等。
-办理流程: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审查材料,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然后凭收养证到公安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依据公证及相关证明落户
-提交材料:抚养事实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办理流程:抚养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特殊情况处理
-1999年4月1日前的事实收养:在1999年4月1日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养继子女:收养继子女可简化流程,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明,即可办理户口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