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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财产全部登记在其配偶名下,能否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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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0:54:38

丁洋

丁洋 律师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执行人享有一半份额,但,必须先确定被执行人份额,然后才能拍卖吗?可以先整体拍卖,待拍卖成功后,保留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吗?

  第一:协商确认被执行人份额,仅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若无法协商确认,可先整体拍卖,保留其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

  在完美状态下,最好能确认被执行人份额之后,再行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这种操作方式严谨可靠,能有效避免误伤案外人的财产份额。而最为简便的确认份额方式为,由共有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待确认被执行人份额后,只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拍卖。

  如果无法协商确定份额,也无人愿意提起诉讼确认份额,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诉讼确认份额作为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后,共有人没有诉讼,则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张某某、高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某某认为高某某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周某某、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周某某及被执行人沈某某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协议将房产全部赠与或处分给另外一方,只签订赠与协议,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共有人为其前任配偶郭某某,张某某与其配偶郭某某在法院查封期间,协议分割案涉房产,未经债权人认可,该处分行为无效。

  案涉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故在执行中处置案涉房产时应当注意对共同共有人权利的保护,河南高院仅对属于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变现份额用于清偿犯罪罚金债务,合理合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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