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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六)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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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1:34:19

李思佳

李思佳 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6、参考案例: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表象材料具有重大瑕疵而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宜认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为从事经常性商事活动的商个人,对于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一般应当高于普通的民事主体。构成代表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并超越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订立了合同。作为经常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应当对刻有“对外签订合同/收据无效”字样的印章有合理的注意、审查和判断义务,应当审查有无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在上述实践表象不具备之情形下,不能认定相对人具有善意、无过失。

  【案例文号】:(2018)青民再48号

  17、参考案例:张某富诉吴某龙、黄某琼、九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18)赣民再39号

  18、参考案例: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案例文号】:(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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