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为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其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员工的以下权利:
• 知情权和决定权:员工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用人单位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 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权:员工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员工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 更正权和补充权:员工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请求用人单位更正、补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 删除权:当员工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特定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再必要、员工离职或者保存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删除相关的员工个人信息;
• 要求释明权: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员工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依法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