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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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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4:13:43

陈琳琳

陈琳琳 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何为“彩礼”?


    彩礼源于中国古代婚嫁习俗,通常来说,是指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婚姻关系正式缔结前,依习俗由男方向女方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在实践中,彩礼的支付形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首饰等贵重财物。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条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彩礼给付方的结婚目的未实现,故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大多采“绝对困难”说,即给付彩礼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对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认定,一方面依靠当地社会生活的客观经济数据,一方面也较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裁判。


    三、特别注意


    除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之外,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往往会出于表达感情或者人情来往,赠送一些价值不大的物品,或有请客花费等消费性支出,符合中华民族人情来往风俗,也是赠与者内心最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的财物支出不属于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法院会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生育子女情况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如果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在返还时应当予以扣除。


    (三)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是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上并没有形成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此时,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具体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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