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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利息,法院会支持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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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1:16:53

秦惠芳

秦惠芳 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4】260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法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予以支持,但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仍予支持。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原告请求参考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