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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家暴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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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3:47:15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乔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乔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因为家庭暴力产生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乔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双方曾于2018年7月和12月因生活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单、出警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乔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乔女士将保护令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用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乔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乔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冲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对乔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讲法

  新规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关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

  因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不一致,以保护令作为“杀手锏”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从而达到离婚或者获赔的目的不一定可行。因此,即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需要主张一方提出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