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某境外供应商通过中越边贸走私方式,向境内货主销售走私货物。全案案值达6.2亿元,涉税1.4亿元。我方当事人A为境内货主之一。经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额2000余万元。
(二)
争议焦点:境内货主是否构成从犯?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A偷逃税款金额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被认定为主犯,则需在十年以上量刑。如认定为从犯,则应当作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有机会降至较轻的量刑区间(3-10年)。两者区别巨大。而被告人A应当认定为主犯抑或从犯,需要考察其在该案走私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本案存在以边民互市方式将涉案货物走私入境的情形,仍积极参与,并将货物予以销售,获取走私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A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三)
争议焦点分析
在走私案件中,走私活动通常包括组织策划走私路线和人员、组织货源、运输入境、境内接应、销售牟利等多个环节,需要不同主体分工配合实施。各主体在共同走私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获利情况等,直接决定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