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梅等诉魏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第4404号]
本案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认可了款项流转的事实,且未能证明款项流转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应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根据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因而,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