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下面笔者着重详细论述符合彩礼返还的第二种情形!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该情形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共同生活进行界定,但通常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除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主观上,双方应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
在举证责任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91 条的规定,若以符合该情形为依据主张返还,在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时,举证责任由主张存在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但在实际的判例中,法院对女方的证明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女方能够提供合理证据,除了较为极端的“结婚 6 天离家打工”的情形,法院基本都会对该事实进行积极认定。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