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多数人对一年时效的起算时间、超期后的救济方式,都没有清晰认知。
一、仲裁时效的三类起算节点确认劳动关系时会涉及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关键在时效的起算时间,起算日期相差一天,案件的走向也会大不相同,当下司法裁判中常见的起算节点存在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类为劳动关系终止当日。劳动者主动辞职、被单位辞退、合同期满不续签或办理正规退休等劳动关系终止时,依据法律能够推断,劳动者当日是否清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大多数常见普通劳动争议将这一日期作为时效开始计算的起点第二类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日。退休后才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害,部分劳动者工作时完全不知道所在单位存在社保漏缴的情形,以及劳动关系未按照法律规定确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养老金的时候遇到阻碍,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才察觉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多地高级法院裁判均明确,此类情形无须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时效,而是将劳动者发现权益受损的退休之日作为起算的时候。
第三类为实际发现权益受损的合理日期。这类认定属于裁判中的特殊灵活规则。实际生活中存在特殊情况,有的劳动者由于离职时间过长超过常规一年的时效,之后在查询社保缴费记录、人事工龄档案时才发现单位以往存在工龄计算错误、社保断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等问题。针对这类情况,裁判机关会结合实际情形考虑。
二、时效中断规则法律设置了相应的救济规则,即时效中断制度。简单来说,一年的时效能够暂停重新计算,不是必须依照起算日期计算。劳动者在一年法定时效期限内合法维权,时效就会中断。从实施维权行为的当日开始,一年的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此流程在处理时效超期情形中较为关键。实际维权过程中,有两类行为会被裁判机关认定为时效中断事由。第一类是向原单位提出权利主张,为了证明单位已收到相关诉求,达成此条件便会触发时效中断。第二类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常见方式包括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之后拿回官方受理回执以及登记凭证;或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热线,留存投诉工单和信访登记记录,这样的操作或许会致使时效中断。即便此前提交的仲裁申请因超期被驳回,相关申请材料也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明。可以根据证据看核查仲裁时效是否已过。将证据妥善收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完好并进行装订。把每次维权的时间、方式、具体诉求以及对应的凭证清晰标注,形成完整的证据时间链。这样既符合仲裁、诉讼的材料提交要求,也可以清晰证明时效尚未届满的事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